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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机械和操作(驾驶)证的年检
子项名称: 对农业机械和操作(驾驶)证的年检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与林业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十六条  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和持有操作(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检验或者审验。
备注:
流程图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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