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名称: | 对农业机械和操作(驾驶)证的年检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与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十六条 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和持有操作(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检验或者审验。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