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名称: | 6.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
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备注: |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经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实行属地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