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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规定搬运大件垃圾
子项名称: 6.未按规定搬运大件垃圾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和区级
实施依据: "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7年8月25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备注: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经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实行属地管理,市局依法管辖跨区域、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主办:厦门市委、市政府 承办: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闽ICP备06004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