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名称: | 9.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
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和区级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 |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经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实行属地管理,市局依法管辖跨区域、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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