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名称: | 占用城镇地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重点整治) |
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依据: |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2017年8月25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经营财物,并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处以罚款: (一)占用城镇地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备注: | 厦审改办[2018]1号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