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名称: | 跨店经营城镇地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重点整治) |
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依据: |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2017年8月25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经营财物,并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处以罚款: (四)城镇地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 |
备注: | 厦审改办[2018]1号批复 |